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陳忠 和被告 張語宸張寶汶 被告 古琇瑗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語宸即張寶汶、古琇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語宸即張寶汶、古琇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1,7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2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倪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