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4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428號

原告 陳之漢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林采緹 律師

郭守鉦 律師

被告 劉亦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惡名昭彰公司)之總執行長及董事,被告前為惡名昭彰公司之職員,並擔任平面設計師之工作,不得故意對外為惡名昭彰公司及原告不利及誹謗之行為,然被告在民國111年4月間竟以「伊森」之暱稱在惡名昭彰公司粉絲所創立之惡名昭彰服飾交換、買賣LINE群組(人數332人,下稱系爭群組)中公開發表:「不要相信老闆(按即原告)直播上說產品多用心」、「隨便廠商拿什麼來就賣什麼」、「還有什麼專案執行時程表,全部都是在做假資料」、「你各位只是被當無腦韭菜在割而已,只是後台一個數據,開會講到粉絲的時候語氣都帶調侃」、「我是覺得他們對待產品跟消費者的態度,不值得再去支持」、「我是不相信沒有收回扣」;嗣於111年4月24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亦發表:「200件衣服的單價成本跟20,000件一樣高,連高中生做班服都懂以量制償,有時候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在幫公司經營品牌、還是在幫廠商打工?」等語。而系爭群組成員皆為原告之粉絲及惡名昭彰公司相關消費者,被告上開負面言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造成原告精神受有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99,999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9,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許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論在過往文章或網路發言,均有所本,亦不掩飾個人之身份坦蕩面對,並未惡意扭曲事實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然此所謂「名譽」,係指他人對特定人屬性所給予之社會評價,不包括行為對象對其內在價值感受之主觀名譽,因此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

 ㈡原告固主張被告所發表之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然為被告所否認,參以系爭群組之留言內容實為:被告稱:「真的不要相信老闆直播上說產品多用心,他根本不知道產品到底怎麼出來的」、「之前業績不好的時候老闆有規定,以後出任何產品,所有主管都要親自簽核過才准出,我記得只執行過一次而已,之後也是隨便廠商拿什麼來就賣什麼,我們根本沒有插手的餘地」、「還有什麼專案執行時程表,全部都在做假資料,明明這一檔就沒有這個東西,中途又塞進來賣」,群組成員暱稱「臻」之人則稱:「回扣其實哪裡都有的啦,不要太離譜做老闆的大多睜隻眼閉隻眼」、群組成員暱稱「小期」之人亦稱:「今天我是幹部,跟廠商說欸你報價格高一點價差我們多少多少」,被告則回應:「沒收我是不相信」,復群組成員暱稱「白白白」之人稱:「現在固定買的就只有黑潮水」,群組成員暱稱「leowu」之人回稱:「黑潮水……代工廠商」、「剛好是我客戶……」,被告亦回應:「你各位只是被當無腦韭菜在割而已,只是後台一個數據,開會講到粉絲的時候語氣都帶調侃」、「我是覺得他們對待產品跟消費者的態度,不值得再去支持」等語,嗣被告於111年4月24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發表之內容為:「希望上一篇抒發心情的文章不要被惡意解讀,到現在我還是覺得師父真的是非常令人值得尊敬的好老闆、大家長;是我很敬佩的榜樣。對員工的照顧跟福利大家也是有目共睹。但他在用人這一塊真的是不行」、「我懂這些人跟在你身邊久了,也各自成家立業,你認為對他們有責任。但實際上這些人就是吃定你這一點,做得再爛笑你也不敢解僱他們。沒有危機感的人是不會去努力精進自己的」、「開會要嘛遲到要嘛直接不來,翹腳抽菸吃檳榔、玩手遊,一點主管該有的樣子也沒有,廠商濫竽充數提案的衣服就跟著隨便下單,嘴裡一邊講著:款式根本沒差,反正粉絲就是會買單。轉頭再繼續跟你撒謊,說這些都是來來回回修改過很多次後大家才定案的」、「200件衣服的單價成本跟20,000件一樣高,連高中生做班服都懂以量制價,有時候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在幫公司經營品牌、這是在幫廠商打工?」、「表面上跟你說:有有有,女裝已經研發半年了。事實上昨天才在網購國外品牌拿回來給廠商抄。能跟師父開到會的這些人都是在表面上應付而已,一天拖過一天,反正等老闆忘記就沒事了」、「我真的希望師父能跟基層的員工好好開一次會,而不是只聽這些想保住自己飯碗的人的片面資訊」等語,復觀諸被告所提出惡名昭彰公司110年8月9日幹部會議之錄音內容,亦見原告要求產品開發之流程由原告先行簽核再由各部門主管簽核,變更為經4個開發組人員、平面主管、影創主管、行銷主管、會計主管、副理簽核後,再由原告簽核,有錄音譯文在卷可佐。是自被告上開發表之對話、貼文前後脈絡及整體狀況綜合觀察,可知被告因認惡名昭彰公司之主管人員悉原告重情義之性格,而陽奉陰違提供不實之資訊予原告,為恐原告因而受蒙蔽致公司及消費者權益受損,方發表上開言論,顯見被告所指摘之對象實係惡名昭彰公司之內部主管人員,並非原告,自不能認對原告之名譽權造成侵害,是原告上開主張,自有誤會。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99,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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