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57號原告 湯桂賢 被告司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依100年度補字第85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9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該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亦已於100年9月8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