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惟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惟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在案,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考量其中詐欺車手案件類型之同質性等,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賭博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07.14108年11月起109.05.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42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16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3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53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7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決日期109.10.14109.11.30109.12.31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53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7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17109.12.24110.02.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24號。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3號。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25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07.06109.05.13109.05.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12、6945、9227、7214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12、6945、9227、7214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12、6945、9227、72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日期110.05.24110.05.24110.05.24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28110.06.28110.06.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65號。2.編號4至9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05.14109.05.14109.07.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12、6945、9227、7214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12、6945、9227、7214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12、6945、9227、72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日期110.05.24110.05.24110.05.24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28110.06.28110.06.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65號。2.編號4至9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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