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325號債權人臺中市新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學輝 債務人 張式閔 債務人 陳婉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收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