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胡偉恭 相對人 林璟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林璟暉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8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1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林璟暉於103年10月1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80,000元,借款期間約定自103年12月9日至133年12月9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9日清償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95%按月計付(目前計算為1.69%),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⑵270,000元,借款期間約定自103年12月9日至123年12月9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9日清償本息,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按月計付(目前計算為3.08%),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08年11月9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分別依前開借款簽訂之貸款契約第13條規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2,180,0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貸款契約影本二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9年1月20日新院平民政109司拍12字第00222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9年2月1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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