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家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81號上訴人 戴月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天足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本院收狀日期)以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世展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