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亭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79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亭翰於民國105年8月8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因與 羅偉廷 協調車禍損害賠償事宜時有所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拳毆打羅偉廷之後腦2拳,致羅偉廷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亭翰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羅偉廷與被告陳亭翰於10
6年12月19日當庭達成和解而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承陶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