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59號原告 戴玫君 被告 傅政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並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佳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