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437號聲請人 林育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孟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息計算方式(利率應特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