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岱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岱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
三級毒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
成分之咖啡包84包(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
約32.12公克)、愷他命25包(純質淨重共40.6624公克)、K菸1
支(驗餘淨重0.7450公克)、K他命殘渣罐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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