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至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緝字第1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至吉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梁至吉明知其所拾獲之物為他人掉落之遺失物,
竟貪圖小利,將之侵占入己,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尚
非可取,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坦認
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該被侵占之物品於案發後業由被害人領
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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