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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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允銘 等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9,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補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