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002│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003│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004│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5│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6│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7│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8│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9│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10│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11│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