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榮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2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榮福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8日上午8時40分許經警採集尿液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1段29巷179弄21號住處內,以海洛因加水稀釋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1年7月4日在亞東紀念醫院因呼吸衰竭死亡,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函暨所附之亞東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