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林振文 再審被告 許志新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