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 詹嬿臻 代理人 張金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謝仲倫 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3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七三○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陳報狀內僅提出本院10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錄音之部分譯文,為防免相對人所為譯文有誤,致損害聲請人權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供聲請人核對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3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