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50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幻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幻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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