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美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是否僅請求利息?或請求本金「及」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