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全耀龍 被告 謝玉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劉國賓
法官柯雅惠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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