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張憶如 被告 蔡亦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俊雯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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