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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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 何擇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建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66,862元,應繳裁判費114,6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1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