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959號債權人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務人 楊瑞和
吳國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88,984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47計算,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17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7計算,暨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59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