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298號聲請人即抗告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斐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乙○○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之記載,原記載為「皓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呂太郎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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