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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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3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王秀燕 被上訴人 王英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英宏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