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18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菊照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為國外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二、查相對人 蔡儒季 設籍於臺中市○○區市○○○路○○○號,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是對相對人林菊照之裁定,應為公示送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