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 林泰源 聲請人 賴仁偉 聲請人 簡純瑜 聲請人 潘秋景 聲請人 林麗香 聲請人 杜政隍 聲請人 陳秋菊 聲請人 李尚榮 相對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4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830元、鑑定費用5,000元、96,000元,合計118,83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8,83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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