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29號聲請人即被告 蔣小玲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小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蔣小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