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吳民政

再審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再審原告前遭再審被告提起改定監護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38號裁定,再審原告今對該裁定提起再審,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即應專屬判決之原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再審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自有未合,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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