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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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告 周義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興傳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全體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芬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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