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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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3333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經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紙、該署通知一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一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暨拘票、拘提報告書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紙、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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