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3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房屋貸款、消費借貸及信用卡等契約,致積欠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3,979,686元,因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之扶養費及生活費用後,已無法清償債務,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債務協商之請求,惟經最大債權銀行拒絕進行前置協商,故在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之情形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現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覆鼎金一小段0688地號之土地,以及其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21樓之房屋1棟,並有逾5年以上之車輛1部(見本院卷第36頁),而聲請人之上開不動產,經鑑價之結果,扣除土地增值稅之淨值,尚有2,440,640元,有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估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積欠金融機構之債務總金額則合計為3,979,686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在卷,如加計聲請人所稱之私人債務55萬元,則聲請人所積欠之總債務,合計為4,529,68
6元。聲請人所有之資產,既為其債務之總擔保,在其已積欠龐大債務之情形下,其全部資產自應以優先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方符事理之平。則如扣除聲請人之資產,並優先清償較高利息約定之負債,聲請人之實質負債總額實僅為2,089,046元。又因其中聲請人所稱積欠之民間債務55萬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見本院卷第79頁),未有利息之約定,如以年利率5%計算之結果,每月之利息約為2,292元(計算式:550,000×5%÷12=2,291.66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餘1,539,046元之欠款,因聲請人之債權人均為金融機構,所積欠之債務均源自於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故縱以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之結果,聲請人實質對金融機構之負債總額每月所衍生之利息,亦約僅為25,651元【計算式:(2,089,046-550,000)×20%÷12=25,650.76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聲請人實際欠款每月應支付之利息,至多即應為27,943元(即2,292+25,651=27,943)。
(二)又依聲請人於原審所提出之收入資料所示,聲請人於96年間,全年薪資為538,301元,折合每月約為46,272元,此有聲請人所自行提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35頁),則聲請人每月可供利用之款項,於扣除上揭實質負債應支付之利息後,尚有18,329元。
(三)聲請人既積欠金融機構大筆債務,為求衡平聲請人維持人性尊嚴之日常生活所需,以及聲請人所有債權人債權之確保,本院認聲請人每月所需最低之生活費用,應以客觀上足以維持聲請人最基礎之基本生活所需為限。依內政部所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用表所示,聲請人住所所在地之高雄市,97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應為10,991元,本院審酌之結果,認以此金額作為聲請人最低之生活標準,尚稱合適。雖聲請人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然聲請人之配偶乙○○,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之結果,其於96年間全年收入為630,
680元,每月平均有52,556元之收入,名下尚有價值高達4,680,370元之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則在聲請人財力及每月收入均豐之情形,自可協助聲請人撫養其與聲請人共同育有之2名未成年子女,故聲請人其現有收入,於扣除自身必要之生活費用,以及所積欠實際債務之利息後,尚有餘款可供清償其所積欠之實質債務本金,自非不能清償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現收入,如以實質負債計算之結果,客觀上既尚難認聲請人不能支付其欠款,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存在,其更生之聲請即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