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二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見告訴人行動不便,因一時貪念,竟出手搶奪告訴人之財物,犯後復狡飾否認犯罪,本不宜輕縱,惟念其年事已高,且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其所得財物價值非鉅,復已發還被害人,且手段亦尚稱平和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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