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慶順 律師即 陳芳琳 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812號),而被告周慶順律師即陳芳琳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5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