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國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國隆因妨害自由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伍國隆因妨害自由等4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