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何豐德 相對人 林廷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現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1年度司執字第33019號受理中,尚未執行終結,惟聲請人已就相對人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即鈞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鈞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1號),為保全聲請人權益,茲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提起前揭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有判決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琳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