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筠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06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張筠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參貳點玖玖貳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戕害身心及政府禁絕毒品之政策,持有純質淨重多達33.025公克(驗後淨重32.992公克)之第3級毒品,對己身及他人健康造成潛在危害之程度,兼衡被告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持有之時間不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32.992公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11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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