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沙佩瑤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關口富春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家人租屋居住,其陳報房屋租金補助已結束,與配偶 余俊毅 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84年次、86年次、93年次),長子因半工半讀,不列計其扶養費支出,次子現就讀國立岡山高級農工,有高等教育升學打算,預計108年6月畢業。次查,債務人仍任職於崟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02年1至6月薪資單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可支配收入為18903元,惟依據101年扣繳憑單計算,平均月薪為20571元,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9377元,本院認宜以此計算債務人收入,對債權人較有保障,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崟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
約49,249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360,000元,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7700元,顯低於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係屬合理。
㈢另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
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裁定參照),是以債務人陳報次子扶養費,於其次子預計於108年6月自高等教育畢業前,尚屬合理。是以,債務自陳每月實際支出之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為7500元,亦顯低於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仍屬合理。
㈣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生活費之餘額雖僅4,177元,惟其尚
有前開保單解約金之財產,故債務人同意由其配偶增加房租負擔,減少支出,將解約金財產加計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至5000元,故無更生方案履行不能之問題。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灣新光商業銀行│277349│4.56%│22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67328│4.40%│220│├──────────┼──────┼─────┼──────┤│滙豐(台灣)商業銀行│318213│5.23%│26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47583│9.01%│45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06912│6.69%│33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17.92%│896│├──────────┼──────┼─────┼──────┤│新光行銷公司│38392│0.63%│32│├──────────┼──────┼─────┼──────┤│萬榮行銷公司│78210│1.29%│65│├──────────┼──────┼─────┼──────┤│良京實業公司│0000000│16.75%│83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72785│1.20%│6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135754│2.23%│112│├──────────┼──────┼─────┼──────┤│長鑫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30.09%│1504│├──────────┼──────┼─────┼──────┤│債權總額│6,079,728│每期金額│5,000│├──────────┼──────┼─────┼──────┤│清償成數│約5.9%│清償總額│360,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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