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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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告陳萱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被告 羅全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32號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3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