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林銘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怡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3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三O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3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系爭事件民國112年6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內容,與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相符,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王婉如
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