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一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略以:㈠相對人為擔保向聲請人之借款,於民國89年7月26日以附表
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未定存續期間,至於債務清償期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130萬元,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
票,詎料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屆期經聲請人提示,均未獲付款,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證物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一┌─┬─────┬───┬────┬───┬─────────┬────────┐│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台北市○○○段│││364.00│10000分之45││地○○○區○○○段│156│建│平方公尺││├─┼─────┼───┼────┼───┼─────────┼────────┤│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台北市○○○段│││278.00│25200分之43││地○○○區○○○段│164│建│平方公尺││├─┼─────┴┬──┴───┬┴───┴┬────┬───┴─┬──────┤│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落)│(樓層)│(主要建材)│(建物面積單)│││台北市松山區│台北市○○街│寶清段七│8樓房│鋼筋混凝土│二層總面積│││寶清段七小段│191號2樓之1│小段156地││造│206.09平方公│││841建號││號、164地│││尺、陽台13.││物│││號│││5平方公尺│└─┴──────┴──────┴─────┴────┴─────┴──────┘附表二┌──┬────────────┬────────────┬───────┐│項次│發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一│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新台幣參拾萬元│├──┼────────────┼────────────┼───────┤│二│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新台幣伍拾萬元│├──┼────────────┼────────────┼───────┤│三│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新台幣參拾萬元│├──┼────────────┼────────────┼───────┤│四│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新台幣貳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