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 林啓成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被告 陳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九十萬八千九百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起至108年1月2日間,陸續向原告借款11筆,本金、借款日期詳如附表所示,並提供本票3紙、支票8紙作為擔保,詎未依約清償,目前尚欠本金新台幣(下同)2,908,900元。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如訴之聲明之金額。至利息部分,則請求依借款金額及票面金額之差額回推計算確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08,9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芳苑鄉漁會帳戶歷史交易資料查詢單影本、鹿港信用合作社存摺翻拍圖片、本票影本三紙、支票影本八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9頁),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卻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就利息部分,原告請求由本院以回推方式計算正確之數額(見本院108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經本院以借款金額及票面金額之差額回推計算利率之結果,認應調整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一陳秀杏借款明細表約定利息欄所示百分率為本件判決附表利率欄所示,逾附表所示利率換算之利息請求,則應予駁回。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借款日期│利率│利息計算之期間│備註│││(新臺幣)││(年息%)│││├──┼───────┼─────┼─────┼──────────────┼───────────┤│1│75,000元│107/3/19│19.73%│自107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2│200,000元│107/10/1│19.11%│自10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經計算為21.05%,已逾││3│285,000元│107/10/12│19.11%│自107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越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爰調整為20%。│├──┼───────┼─────┼─────┼──────────────┼───────────┤│4│200,000元│107/10/15│19.11%│自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5│238,800元│107/10/22│18.76%│自10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6│334,300元│107/11/6│18.78%│自107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7│429,800元│107/11/20│18.79%│自10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8│286,500元│107/12/3│18.84%│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9│286,500元│107/12/13│18.84%│自107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0│286,500元│107/12/25│18.84%│自10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1│286,500元│108/1/2│18.84%│自108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2,90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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