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承翰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412、13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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