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程俐欣 被告 范姜百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