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號聲請人 王淑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冠豪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