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 蔡明凱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李阿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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