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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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 吳明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進興 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請求被告修繕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二樓房屋),以期排除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一樓房屋)之漏水侵害,並請求被告將系爭一樓房屋牆面之油漆復原,卻未以訴狀載明上開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先查報「系爭二樓房屋修繕而得以排除系爭一樓房屋漏水(使一樓房屋不再漏水)」以及「系爭一樓房屋牆面油漆復原」之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