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聶江平張美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美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向債務人聶江平、張美鳳二人之保險代位求償催告函影本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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