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8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4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6年4月2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