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3號原告 謝明忠 被告 莫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黃子真